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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条件下发票需要作废?

问题:哪些条件下发票需要作废?
回复:您好!根据国税发〔2006〕156号规定: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,为所称作废条件:(一)收到退回的发票联、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;(二)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;(三)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、专用发票代码、号码认证不符。,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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